(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7日发布公告称,荥阳锐康医药有限公司的综合评定结论为不符合要求,存在药品质量安全隐患。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及《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二条规定,自即日起对荥阳锐康医药有限公司采取暂停销售(配送)风险控制措施。
通告还称,企业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按照检查处理结果要求暂停销售(配送),排除质量安全隐患后,向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整改报告,经复查符合条件后予以解除风险控制措施。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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