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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住证申领条件: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由公安派出所发放居住登记凭证。”“流动人口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居住地设区市市区或者县(市)内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申领居住证。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在居住地居住并在公安机关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
二、居住证申领所需材料: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指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临时居民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或连续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三、办理居住证的基本流程:
(一)申报居住登记。申请人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登录“山东民生警务平台”或“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据实填报信息,并于10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居住、就业、就学等证明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申请人也可以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上述材料,直接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填写《山东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采集登记表》,申报居住登记。(二)申领居住证。申请人申报居住登记半年以上,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居住、就业或连续就读等证明材料,交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初审,认为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场受理,并打印《山东省居住证申领表》和《山东省居住证领取凭证》,在骑缝线加盖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治安派出所加盖派出所印章)。
四、办理时限:
申请人凭《山东省居住证领取凭证》,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领取居住证。
五、居住证一人一证,每年签注一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签注手续,换领居住证。
六、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发放免收任何费用。
七、便民措施
(1)委托办理。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2)公安机关办理业务便利。
持居住证可以享有异地换(补)领、挂失申报、丢失招领居民身份证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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