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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下发《通知》 解决“应保未保”“政策保”等问题

来源:天津日报    时间:2023-04-24 19:07:50


(资料图)

“不得随意附加非必要限制性条件,不得以特定职业、特殊身份等为由,或者未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直接认定申请家庭符合或者不符合条件……”根据日前天津市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今后,在确保低保制度落实到位上,天津市将重点解决“应保未保”“政策保”等问题。与此同时,天津市还将加大低保扩围增效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强急难临时救助,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

为了让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更有力,让“应保尽保”成为实实在在的行动,天津市将加大低保扩围增效工作力度。其中,为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新下发的《通知》明确,采取“劳动力系数”方式核算申请家庭收入的,要客观考虑家庭成员实际情况,对因照顾家庭中重残、重病人员、单亲家庭中婴幼儿(0—3岁)确实难以就业或者较长时间无法获得收入的,根据家庭实际困难情况综合判断是否纳入低保范围。同时,《通知》进一步放宽了“单人保”条件,对重度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给予更多倾斜。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可以参照“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只核算申请人的收入、财产和本人获得的供养费用(即赡养、抚养、扶养费用等)。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在评估认定其家庭经济状况时,给付的供养费用可按70%的比例豁免,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可不计算给付供养费用。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不享受分类救助政策。为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低保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低保家庭,明确可给予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的渐退期。

在关于加强急难临时救助方面,《通知》强调,对连续3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暂未就业、基本生活面临困难的大学生,按照临时救助相关政策及时予以救助。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临时救助与就业政策、失业保险的政策衔接,帮助有劳动能力的临时遇困人员渡过难关。及时将因病因疫因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或者个人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加强临时救助与受灾人员救助政策的衔接,对经过应急期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较大困难的受灾群众,及时给予临时救助,防止因灾返贫。应急期和过渡期救助,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针对当前社会救助工作中的一些突出问题,《通知》要求,建立“人户分离”与社会救助工作衔接机制。积极开展“人户分离”社会救助管理试点工作,进一步明确居住地、户籍地街道(乡镇)工作职责,加强摸排统计,及时发现困难群众,协助做好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申请和常态化管理。防止困难群众因跨区迁移造成漏保或重复纳入低保。加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拓宽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项目,保障民政系统内部涉及婚姻、殡葬等信息互通共享、持续更新。加大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力度,开展不动产登记、银行存款、公积金社保缴存和使用、市场主体和投资情况登记、死亡等信息查询;夯实异地协同查询核对机制,实现跨省市联网查询,及时办理其他省份发来的核对请求。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应用,完善低收入库数据资源目录和预警指标,通过数据交叉比对、关联分析和综合评估,筛查存在风险的低收入人口。各级民政部门应通过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开展困难群众主动发现数据比对工作,将抽查发现的存疑问题及时转给各区民政局、街道(乡镇)予以排查并及时处理。

救助不仅要有精度、温度,还要有速度。对于优化规范办理流程,《通知》要求,低保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发生公示有异议、人户分离、异地申办或者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难度较大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通知》强调,优化非本地户籍人员救助申请程序。与具有本市户籍居民形成婚姻关系,本市户籍配偶已去世的,与其天津户籍子女共同生活的,可以在子女户籍地申请低保。(记者 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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